(2017)浙0683执9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嵊州市宋榆织造厂、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宋榆织造厂,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9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宋榆织造厂,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石璜镇相家亭村。投资人:宋榆,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江,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235号。法定代表人:蒋顺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宋榆织造厂与被执行人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83执9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在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对被执行人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进行拍卖。2017年8月8日,买受人张浙平(身份证号码:)最终以12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汽车的所有查封措施。二、撤销抵押权人对被执行人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汽车的抵押权。三、将被执行人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浙平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浙平时起转移。四、买受人张浙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海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