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广西中储物质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中储物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储物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秀安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徐建红。委托代理人:吴国强,北京市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广西黔江农场内)法定代表人:潘志礼,委托代理人:杨明,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广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储物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南仲裁字[2016]第2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储物质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即一、支付广西中储物质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利息及仲裁受理费129890.97元;二、承担案件执行费1848.36元。但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俊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