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斌与张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张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873号申请执行人:刘斌,男性,1983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忠英,男性,1972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斌与被执行人张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忠英已给付全部赔偿金。申请执行人刘斌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忠英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8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