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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军、杜月华等与大连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天海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杜月华,崔淑梅,刘丽梅,徐桂芹,大连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天海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张笑然,邹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女,汉族,1964年2月10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杜月华,女,汉族,1962年2月26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崔淑梅,女,汉族,1969年1月1日生,住大连市。申请执行人:刘丽梅,女,汉族,1960年8月29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徐桂芹,女,汉族,1956年2月6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向明街10号。法定代表人:谭兴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顺天海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向明街10号。法定代表人:谭兴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笑然,女,汉族,1988年1月1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邹颖,女,汉族,1990年5月15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军、杜月华、崔淑梅、刘丽梅、徐桂芹与被执行人大连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天海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张笑然、邹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辽02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军、杜月华、崔淑梅、刘丽梅、徐桂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2017)辽02执494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军、杜月华、崔淑梅、刘丽梅、徐桂芹于2018年8月10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2017)辽02执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如魁执行员  杨东辉执行员  张建文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