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柴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4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6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陕K*****奥迪牌小轿车一辆但并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费4400元予以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