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与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龙潭苴却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南山工业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寅、杨军、郑怀金、倪和诚、倪泽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龙潭苴却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南山工业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寅,杨军,郑怀金,倪和诚,倪泽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498号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联通街50号。负责人:叶修竹。被告: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倪和诚。被告:攀枝花龙潭苴却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和区仁和宾馆。法定代表人:程建强。被告:攀枝花市南山工业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迤沙拉大道。法定代表人:尹平。被告:王洪寅,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杨军,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郑怀金,男,汉族,1944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倪和诚,男,汉族,1984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倪泽朋,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诉被告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龙潭苴却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南山工业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寅、杨军、郑怀金、倪和诚、倪泽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撤回对被告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龙潭苴却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南山工业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寅、杨军、郑怀金、倪和诚、倪泽朋的起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撤回对被告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龙潭苴却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南山工业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寅、杨军、郑怀金、倪和诚、倪泽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304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谦审 判 员 徐 琼人民陪审员 赵淑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