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行审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德惠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德惠市福民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德惠市福民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83行审118号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184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才,局长。委托代理人袁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丛志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科长。被申请人德惠市福民种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德惠市边岗乡平安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宋玉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德惠市福民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7日作出德国土资执罚字(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我局于2016年2月15日对德惠市福民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占地建粮食仓储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10月29日开始占用德惠市郭家镇海青村集体土地建粮食仓储库房,占地面积为12456.6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8390平方米,地面硬化��现建到完工程度,并投入使用。地类其中12446.78平方米为旱田(经专家鉴定耕层受到严重欧怀,耕地种植生产条件严重毁坏,耕地破坏严重,已不具有生产能力)9.84平方米为村庄。所占土地规划用途其中9.92平方米为村镇建设用地区,10862.16平方米为独立工矿用地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584.54平方米为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规划、地类证明;违法用地照片等。我局于2016年6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限期十五日治理。对破坏耕地面积12446.7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计:124,467.80元。4、对非法占地面积9.8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计:98.40元。罚款合计:124,566.2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自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或德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复议期限及诉讼期限均届满后,因被申请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资执罚字(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如下:对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资执罚字(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该处罚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第二项责令限期十五日治理。由德惠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费1768.00元,由被申请人德惠市福民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跃敏代理审判员 郭 大 华代理审判员 杨 晓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