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军、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军,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周军,男。被执行人:李丽,女。本院在执行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军、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乾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军、李丽偿还欠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578元、执行费131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军、李丽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私下履行,现申请人明确表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4)乾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车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