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70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于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 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