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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志文与金友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文,金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9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文,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金友坤,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张志文与被执行人金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友坤清偿申请执行人张志文借款本金930000元、利息49081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625元;承担诉讼费12045.5元,执行费1243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友坤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志文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余 晓执行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曼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