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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0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望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盛佩佩、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望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盛佩佩,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444号原告:东阳市望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阳国际汽车城B区1幢1号201、202、203、204室。法定代表人:陈丽丽。委托代理人:于新伟,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盛佩佩,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袁杰,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东阳市望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被告盛佩佩、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东阳市望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盛佩佩、袁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望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盛佩佩、袁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望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顾悦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蔡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