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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5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科比电气系统(天津)有限公司、谭栋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科比电气系统(天津)有限公司,谭栋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5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科比电气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业三街30号17号厂房。法定代表人:JacobMollerKnudsen,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悦,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敏,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栋文,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天津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科比电气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比公司)因与上诉人谭栋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科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科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不予向谭栋文支付任何赔偿。事实和理由及对谭栋文上诉的答辩:谭栋文存在工作期间离岗回家睡觉的行为,该行为符合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谭栋文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中赔偿金为109654.08元。事实和理由及对科比公司的答辩:谭栋文的行为符合公司《员工手册中》的早退情形,公司解除系违法解除。关于赔偿金计算的基数不应扣减加班费。科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科比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2768元;2、诉讼费由谭栋文承担。一审认定事实:谭栋文于2009年3月至科比公司处工作,岗位操作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自2015年3月11日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谭栋文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4776元。2016年5月4日,因谭栋文未能按正常规定时间下班,科比公司给予谭栋文警告处分,内容“公司于2013年6月颁布《员工手册》,员工谭栋文违反了第四章第三条内容,‘未请假、未依正常规定时间下班而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鉴于此,对谭栋文给予警告一次,并以观后效”。2017年1月18日、1月19日,谭栋文连续两天于工作时间提前回家,未向上级主管汇报,也未获得相关批准。经公司调查,谭栋文陈述,其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公司后,回家睡觉。另查,2017年1月20日,科比公司征求工会意见,欲以谭栋文工作时间内睡觉、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为由,与谭栋文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对此不持异议。当日,科比公司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公司与谭栋文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谭栋文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和1月19日晚8点进入公司上班,而后均于2017年1月19日和1月20日凌晨一点左右擅自离开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返回家中睡觉。两日分别离岗各3小时,并且离岗时间累积长达6个多小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和企业员工手册中第十一章第三部分里第三项,直接处以解除劳动的违规行为中第12条的规定,决定自2017年1月20日起,解除与谭栋文的劳动合同关系,无经济补偿金。”科比公司2013年9月修订的《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三条第(三)项第12规定“工作时间内睡觉”,属于违规行为,将被直接处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章第三条第(一)项第1规定“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公司许可的迟到、早退或私自外出等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将被给予警告”。谭栋文签字确认,阅读了解并同意严格遵守员工手册中所列的各项规章制度。再,2017年3月1日,谭栋文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1、科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2768元;2、科比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协助谭栋文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2017年5月2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开劳仲字(2017)第01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科比公司支付谭栋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2768元;二、科比公司为谭栋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协助谭栋文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谭栋文认可仲裁裁决,并于诉讼期间表示,不再坚持失业金申领主张。又,一审审理中,双方共同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谭栋文的月平均工资为6853.38元(含加班费),不含加班费的月平均工资为5201.5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与认定,科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违法性因素?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应当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前提。本案中,科比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列明“工作时间内睡觉”,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谭栋文之行为,按生活常情理解,仅为“擅自早退”,科比公司据此与谭栋文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鉴于谭栋文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月20日解除,科比公司应当依法向谭栋文支付赔偿金。根据谭栋文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该项赔偿金数额为83224元(剔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5201.5*8*2)。合同解除后,科比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为谭栋文开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涉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谭栋文明确,不再主张该项请求,不予处理。另需指出的是,科比公司于诉讼期间,又以“两次严重警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合同解除,有违诚信,且谭栋文不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处罚,科比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一、科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谭栋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224元;二、科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谭栋文开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三、驳回科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谭栋文之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对此,双方均认可谭栋文在工作时间存在“早退”的行为,该行为的发生造成谭栋文脱离了工作岗位,违法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该行为不符合科比公司所提出的“工作时间内睡觉”的情形,因此,科比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期间和分项数额双方均认可,谭栋文上诉提出基数中应包含加班费,对此,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收入为计算依据,加班费不在此列,因此,谭栋文提出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科比公司、谭栋文的提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科比电气系统(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上诉人谭栋文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增途审 判 员  李纪申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底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