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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成都鑫宇佳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崇州市锦江新欣水泥井圈厂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鑫宇佳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崇州市锦江新欣水泥井圈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鑫宇佳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花都大道西段802号2栋1���862号。法定代表人:李先正,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崇州市锦江新欣水泥井圈厂,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锦江乡乌尤村。经营者:代义春,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上诉人成都鑫宇佳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崇州市新欣水泥井圈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初1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鑫宇佳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址在成都市××××组,应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在成都市金牛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上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证实其住所地在成××××区,故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露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