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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9531王天雨与沭阳联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雨,沭阳联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531号原告:王天雨,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明,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系原告父亲。被告:沭阳联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月星生活广场四层。法定代表人:钱云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刚,系该公司职工。原告王天雨诉被告沭阳联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天雨负担。审判员  周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