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志修与杨得桦、洛阳德桦电力设备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修,杨得桦,洛阳德桦电力设备工程检修有限公司,杨子琪,万灿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异8号申请执行人邓志修,男,汉族,1950年7月12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磁涧镇家属院。被执行人杨得桦,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下园路39号院1号楼2单元701室。被执行人洛阳德桦电力设备工程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东站广场南侧412楼0105号。第三人杨子琪,女,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下园路39号院1号楼2单元701室,现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机车工厂晨晖小区75-2-602,身份证号410727198802241828。系被执行人杨得桦之女。第三人万灿苗,女,汉,1970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高新苗湾村三组84号。身份证号410329197001155547。本院在执行邓志修申请执行杨得桦、洛阳德桦电力设备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得桦于2016年8月8日在本院写下书面还款计划,内容为:“我欠邓志修、姚鹏、李向阳借款一案,于2016年9月15日前还款壹拾万元整,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款壹拾万元整,2017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本息一次性偿还。如未按期偿还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案件未结前保证随传随到。(此计划含洛阳得桦电力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欠邓志修借款)。还款计划人:杨得桦2016年8月8日”签名并摁指印。第三人杨子琪同日向本院出具担保书,内容为:“关于姚鹏、李向阳、邓志修(2011)瀍民初字第306号申请执行杨得桦借款案,被执行人杨得桦不能一次性付清欠款(按还款计划还款),我自愿用位于瀍河区城市东出口中州东路南侧洛阳恒大绿洲67号楼2单元2102号房产(合同编号YS0293528)提供担保,如杨得桦不依约定还款,人民法院可执行上述房产,在所缴的房款所有价值内承担担保责任。另本人自愿为杨得桦还款提供担保。附本人电话号码及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杨子琪2016.8.8”签名并摁指印。第三人万灿苗向本院出具担保书:“姚鹏、李向阳、邓志修(2011)瀍民初字第306号申请执行杨得桦欠款一案,本人自愿为杨得桦提供担保。付电话号码及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万灿苗2016.8.8”签名并摁指印。其后杨子琪于2017年6月26日代被执行人杨得桦交来执行款4.5万元,邓志修领款2.5万元,姚鹏领款2万元。其后,杨得桦、杨子琪、万灿苗均未再向杨得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志修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杨子琪、第三人万灿苗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邓志修与杨得桦、洛阳德桦电力设备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瀍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邓志修申请执行杨得桦、洛阳德桦电力设备工程检修有限公司过程中,第三人杨子琪、第三人万灿苗以担保书的形式为邓志修申请执行杨得桦、洛阳德桦电力设备工程检修有限公司一案提供担保,担保书经法院认可,并入卷备案,该担保应视为执行担保。被执行人杨得桦、洛阳德桦电力设备工程检修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也未按《还款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邓志修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杨子琪、第三人万灿苗为被执行人,二人应在其承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杨子琪、万灿苗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杨子琪、万灿苗应在承诺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邓志修履行本金185000元及利息(按生效判决书计算)、诉讼费6910元及执行费159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方 倩审判员 王根虎审判员 王玉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永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