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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银英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银英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4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银英,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人员,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金骏进,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银英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银英及辩护人金骏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8月份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傅银英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接受其下家黄某1(已判决)、应某等人“六合彩”投注金额总计18.3万余元,并转投到其上家黄某2(另案处理)等人处。被告人傅银英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傅银英非法获利8000余元已被侦查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傅银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应某、黄某1、黄某2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刑事判决书、相关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照片、微信交易记录照片,相关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相关提取笔录,被告人傅银英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银英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擅自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傅银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傅银英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傅银英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傅银英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银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