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楚忠、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楚忠,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991号申请执行人:余楚忠,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美沙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190R。法定代表人:应金荣,执行董事。余楚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在(2017)浙0481执299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888元,执行申请费89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