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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沂南县辛集镇郑满园村村民委员会与满淑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辛集镇郑满园村村民委员会,满淑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228号原告:沂南县辛集镇郑满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传庆,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跃,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淑成,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沂南县辛集镇郑满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满淑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沂南县辛集镇郑满园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南县辛集镇郑满园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沂南县辛集镇郑满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葛琳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沈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