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奉节县宝源生物质能有限公司与陈玉红王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节县宝源生物质能有限公司,陈玉红,王继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527号原告:奉节县宝源生物质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桂井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53228607P。法定代表人:孟佑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航,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玉红,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王继芳,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奉节县宝源生物质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红、王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奉节县宝源生物质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宝源生物质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玉红、王继芳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奉节县宝源生物质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宝源生物质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奉节县宝源生物质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思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