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600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9月3日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告韩某某,男,1983年10月10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她与被告韩某某2010年10月相识,2011年5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韩某某患有生理疾病,至今未愈。双方自2015年10月份分居生活至今。现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韩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自由恋爱相识,2011年5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韩某某患有生理疾病未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判决不予离婚;现原告刘某某以夫妻感情并未和好为由,复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韩某某离婚。庭审中,原告刘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韩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案件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理应珍惜并共同维系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两人能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原告刘某某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