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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辖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凯与被湘潭力天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刘书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凯,湘潭力天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刘书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辖终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凯,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力天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迎宾西路金源小区19栋01010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李卓滨,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刘书娟,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新华二村。上诉人李凯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力天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书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民初7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李凯上诉称,上诉人于2015年6月13日已写下欠条,本案案由应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变更为欠款纠纷。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住所地均位于株洲市石峰区,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租赁房屋所在地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故本案应由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李小红审判员 包 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