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3364号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芶文劲。委托代理人:杨宇,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兴,男,汉族,1947年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维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龙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