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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桂红梅、陈波诉祁阳才聚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红梅,陈波,祁阳才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700号原告:桂红梅,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原告:陈波(曾用名谢平安),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告:祁阳才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复兴路新城名都商贸楼。法定代表人:吴跃良,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桂红梅、陈波诉被告祁阳才聚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桂红梅、陈波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红梅、陈波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桂红梅、陈波负担。审判员  邓海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