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开荣、杨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开荣,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启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开荣,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梅,女,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开荣、杨梅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张开荣、杨梅自行协商、暂不需强制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