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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开荣、杨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开荣,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启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开荣,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梅,女,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开荣、杨梅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张开荣、杨梅自行协商、暂不需强制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