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卫峰与唐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卫峰,唐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693号原告:丁卫峰,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小峰,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尧峰,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丁卫峰与被告唐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丁卫峰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陶燕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