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4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云芝阳吉友与阳耀平阳异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吉友,罗云芝,阳异全,阳耀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044号原告:阳吉友,男,汉族,生于1936年3月1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罗云芝,女,汉族,生于1932年9月1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明宇,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韦龙,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阳异全,男,汉族,生于1953年7月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阳耀平,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2日,住重庆市开州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毅,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阳吉友、原告罗云芝诉被告阳异全、被告阳耀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阳吉友、原告罗云芝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异全、被告阳耀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阳吉友与原告罗云芝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吉友、原告罗云芝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阳吉友负担。审判员 魏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化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