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孝感市联华海绵厂与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联华海绵厂,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联华海绵厂,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组织机构代码72829022-3。被执行人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组织机构代码55970440-4。本院在执行孝感市联华海绵厂与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孝感市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易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