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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秦海林与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林,周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1民初494号原告:秦海林,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兵,��蒙古口岸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娟,女,其他信息不祥。原告秦海林与被告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海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00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直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6日被告周娟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1000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出具了借条。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周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并出具了借条。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名字秦海岭与本案原告秦海林系同一人。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综上,对于原告秦海林所主张的被告周娟偿还借款100000.00元(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从2014年4月6日起给付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娟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秦海林借款100000.00元(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从2014年4月6日起给付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借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周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源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杨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