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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3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陆秋阁与郑雁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秋阁,郑雁允,马晓宇,吴龙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916号原告:陆秋阁,女,1957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雁允,女,1968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马晓宇,男。第三人:吴龙飞,男。原告陆秋阁与被告郑雁允第三人马晓宇、吴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秋阁于2017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秋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秋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陆秋阁负担。审判员  李庆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