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3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陆秋阁与郑雁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秋阁,郑雁允,马晓宇,吴龙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916号原告:陆秋阁,女,1957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雁允,女,1968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马晓宇,男。第三人:吴龙飞,男。原告陆秋阁与被告郑雁允第三人马晓宇、吴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秋阁于2017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秋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秋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陆秋阁负担。审判员 李庆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