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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水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76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水仙,女,199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暂住上海市奉贤区。辩护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水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水仙及其辩护人成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黄水仙先后6次至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马路5888弄各被害人住处,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27000余元的财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水仙至上述地址691号107室被害人孟某某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10254元的重35.98克的金项链1根。嗣后,被害人孟某某得知是被告人黄水仙所为而找其,被告人黄水仙将所盗金项链归还了被害人。2、2017年1月1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水仙至上述地址686号110室被害人何某某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1511元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291元的金耳环1对。3、2017年春节后一天,被告人黄水仙至上述地址680号104室被害人张某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2852元的戒指2枚,价值人民币304元的耳饰1对,合计价值人民币2728元的挂坠4件。4、2017年春节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水仙至上述地址686号109室被害人王某某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524元的戒指3枚,合计价值人民币371元的转运珠2个。5、2017年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黄水仙至上述地址681号104室被害人吴某某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5646元的重19.47克的金项链1根。6、2017年3月1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水仙至上述地址693号302室被害人刘某某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429元的金挂坠1枚、价值人民币1421元的金戒指1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水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某某、何某某、张某、王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翁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水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水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水仙能自愿认罪,且赃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黄水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水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艳华审 判 员  唐 韵人民陪审员  杨神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