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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中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熊宗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中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熊宗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75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中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肖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迎胜,该公司法务经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熊宗钱,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申请人武汉中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133号终局性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中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中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中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133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中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海波审判员  廖艳平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梦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