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寒冻与吴金川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寒冻,吴金川,吴和平,吴金全,吴春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3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寒冻,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维尔康实业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金川,女,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维尔康实业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和平,女,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泰安市罐头厂退休员工,住山东省泰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金全,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保温瓶厂退休员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春季,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吴寒冻因与被申请人吴金川、吴和平、吴金全、吴春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1民终2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寒冻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房屋评估价值是否适当;二、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关于焦点一,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对于涉案房屋的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由吴金川、吴和平、吴金全、吴春季申请,一审法院就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对外委托评估,山东贵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依法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原审法院采信上述估价报告合法有据。关于焦点二,涉案房屋系两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两被继承人均未留有遗嘱的前提下,原审法院对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正确。在吴寒冻、吴金全均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双方应得份额及二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判决涉案房屋归吴金全所有,由吴金全给予其他继承人补偿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吴寒冻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寒冻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