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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6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福明与裘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明,裘玉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6263号原告:张福明,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委托代理人:楼燕燕,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玉鑫,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胡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福明与被告裘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福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福明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杜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