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素春被告被告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春,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3834号原告张素春,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立祥,系经理.原告张素春被告被告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撤诉,故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臧涵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