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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祁秀花、宋国勤与宋国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秀花,宋国勤,宋国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543号原告:祁秀花,女,汉族,1964年1月25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二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64********,联系电话1829363****。原告:宋国勤,男,汉族,1960年4月9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二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60********,联系电话1829363****。被告:宋国鹏,男,汉族,1958年7月10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58********,联系电话1399368****。原告祁秀花、宋国勤诉被告宋国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祁秀花、宋国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秀花、宋国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秀花、宋国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祁秀花、宋国勤负担。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