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环茂电池阀有限公司与陈志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环茂电池阀有限公司,陈志萍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849号原告:重庆环茂电池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新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0060344T。法定代表人:李前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东,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昊,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志萍,性别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职业不详,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重庆环茂电池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环茂电池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环茂电池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