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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颖与郭朝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颖,郭朝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颖,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岚峰(系陈颖之夫),1965年4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朝阳,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德,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陈颖因与被上诉人郭朝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亚群作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与郭朝阳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当予以追加。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4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路审 判 员  贾 旭代理审判员  陈亢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艳书 记 员  陆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