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颖与郭朝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颖,郭朝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颖,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岚峰(系陈颖之夫),1965年4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朝阳,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德,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陈颖因与被上诉人郭朝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亚群作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与郭朝阳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当予以追加。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4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路审 判 员 贾 旭代理审判员 陈亢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艳书 记 员 陆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