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付昌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艳祥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付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1民特5号申请人:李付昌申请人李付昌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艳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付昌以被申请人张艳祥于2009年5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艳祥失踪。经查,张艳祥,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8911295161。原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黄沙坨镇下薄村8组,与申请人系翁媳关系。张艳祥于2009年5月28日在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黄沙坨镇下薄村8组走失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逾三年。2017年4月24日,李付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艳祥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5月9日发出寻找张艳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艳祥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艳祥自2009年5月28日走失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李付昌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艳祥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艳祥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鹏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