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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与张红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张红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3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地址:河北省南和县城和阳大街65号。负责人:石红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青合,该行客户经理。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红亮,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与张红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于2017年0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撤诉。审 判 员 陈建国法官助理 石玉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白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