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耿祥如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祥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刑初643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祥如,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邓州市。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2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2016年11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祥如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耿祥如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学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