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1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何灯富与王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灯富,王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956号原告:何灯富,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王明祥,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何灯富与被告王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何灯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灯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灯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计1264元,由原告何灯富负担。审判员 黄 亮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雪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