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金发、吴兴敏等与曾凡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发,吴兴敏,曾凡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1533号原告:陈金发,男,生于1957年5月26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吴兴敏,女,生于1963年12月21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曾凡强,男,生于1973年4月14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陈金发、吴兴敏与被告曾凡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农历5月,被告曾凡强让陈金祥去地里点麦茬,因风势过大,将原告在路边停放三轮车上装载的麦秸点燃,造成三轮车烧坏。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引发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曾凡强于2017年8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陈金发、吴兴敏三轮车烧损损失及影响运输秸梗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三轮车仍归原告所有;二、原、被告为此事别无其他纠纷。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曾凡强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原、被告2017年8月10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荣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耿亦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