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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清民并处罚金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524号被执行人:王清民,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六塘村龙蚌塘**号。身份证号码:4509021985********。关于被执行人王清民并处罚金一案,本院(2016)桂090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清民没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元、退赔809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清民在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北分社开设有账号并存有存款,本院作出裁定,依法从被执行人王清民的上述账户中划扣人民币2809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6)桂090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广西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