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特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史妞娜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史妞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特6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号。主要负责人:刘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云,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瑰琦,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妞娜,女,1990年4月27,汉族,住象山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与被申请人史妞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员 梁 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应银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