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市温江区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与李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李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民初2677号原告:成都市温江区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来凤路317号。法定代表人:李康。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宇,男,成都市温江区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李科,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成都市温江区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家园公司)与被告李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好家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宇、被告李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好家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原告不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事实和理由:一、原告解除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原告所经营的业态是超市服务类,每天清晨的生鲜食品是热销产品,会有大量顾客进店采购,如不能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开门营业,会造成人流堆积,存在拥堵、踩踏等严重的安全隐患。因被告玩忽职守丢失门店钥匙,造成2016年11月17日早晨8:00打开员工通道,8点30分打开商场正门及侧门致使美好家园超市温江店不能正常营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极大的损害了公司的商誉,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并未侵害被告的休年假的权益,且相应的加班费用均发放到被告的劳动报酬中。综上所述,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与事实不符,请求不予执行该裁决决定。李科辩称,一、根据美好家园公司下发的门店值班管理制度规定,2016年11月17日早上开门应由上一任值班经理开启,8点30分后才会交班给李科,卖场营业时间为8点30分至21点30分,美好家园公司不能把未准时开门的责任错误的归于李科。二、2016年11月17日,李科因路上堵车8点30分才到美好家园公司,上班后虽然有丢失钥匙的过失,但及时向领导建议了采取拗锁或请人拗锁等应急措施,若及时实施应急措施,美好家园公司也能正常开门营业,不存在造成损失。三、美好家园公司违反诚信原则,长期经营不善,本就有意关闭超市,这次关闭是美好家园公司顺势而为,美好家园公司借此事件对李科社保和赔偿冷处理或不予赔偿。四、美好家园公司未给李科购买社会保险,当李科向美好家园公司提出补缴8年零8个月社会保险后,美好家园公司故意借此事件对李科打击报复。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4月1日,李科应聘到美好家园公司企划部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中2016年5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6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3日,李科从事企划部门管理岗位工作,工作时间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工时制。2016年11月17日早上8点30分许,李科到岗后发现卖场门和员工通道未打开,在完成工作交接后请示其领导是否开门途中发现钥匙丢失,李科便建议采取拗锁或请人开锁,其领导未答复。同日上午,美好家园公司发出因设施设备大修及合并盘点,暂停营业的通告。2016年11月19日,美好家园公司作出《关于李科的除名决定》,该决定以李科在工作中无视公司值班管理制度,未严格履行公司值班管理职责,作为当天值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遗失值班管理钥匙,致使温江店11月17日早晨无法打开员工通道道门、商场正门及侧面以正常营业,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严重损失,并极大损害公司商誉等为由,决定对李科予以除名、解除公司与李科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等。2017年1月22日,李科向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美好家园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040元;2.美好家园公司支付2008年4月至2016年11月法定假日加班工资22176元;3.美好家园公司支付2008年4月至2016年11月加班盘点的工资7679元;4.美好家园公司支付2008年4月至2016年11月未休年休假工资15120元;5.美好家园公司支付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值班超时补贴80028元。2017年6月8日,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美好家园公司支付李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5679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451元,共计58241元;2.驳回李科的其他仲裁请求。李科被除名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155元。美好家园公司未为李科缴纳社会保险。美好家园公司《门店值班管理制度》规定,值班人员每天早上提前十分钟上班;值班经理工作内容为6点30分与防损一起打开员工通道及收货通道,同时解除夜间红外线报警装置,并检查生鲜部、收货部早班员工工作情况及卖场状况;8点30进行工作交接,当班值班经理查阅并落实前一天《值班经理巡视表》的工作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美好家园公司提交的《关于李科的除名决定》、《门店值班管理制度》、2016年5月4日的劳动合同、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59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李科提交的证人曹雄、钱丽、许林秀、黄春燕等人的证言、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59号仲裁裁决书、《关于李科的除名决定》、《门店值班管理制度》、照片打印件、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值班表、应聘登记表、员工异动审批表、员工年度考核表、庭审笔录、短信截图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美好家园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2.美好家园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关于美好家园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科虽然丢失了值班钥匙,但及时进行了报告并提出了处理建议,且值班钥匙的丢失并不必然造成无法正常营业,美好家园公司的《门店值班管理制度》并未规定值班人员丢失值班钥匙将予以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故美好家园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李科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美好家园公司应当向李科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美好家园公司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为56790元(3155元/月×9月×2)。关于美好家园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美好家园公司称其未侵害李科的年休假的权益,且相应的加班费用均发放到李科的劳动报酬中,但美好家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李科年休假,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了年休假工资报酬,故本院对美好家园公司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美好家园公司应当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1451元(3155元/月÷21.75天/月×5天×200%)。综上所述,美好家园公司主张不支付赔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成都市温江区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李科支付赔偿金5679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451元,共计58241元;二、驳回原告成都市温江区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成都市温江区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