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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7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彭亚朱、容仁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亚朱,容仁珊,肖清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79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亚朱,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容仁珊,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清初,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彭亚朱因与被上诉人容仁珊、肖清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时一并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亚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