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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永快与淄博嘉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快,淄博嘉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654号原告:张永快,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全,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嘉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商家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万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蕾,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永快与被告淄博嘉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永快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快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永快负担。审 判 员 陆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谢玉滨代理书记员 司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