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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梅与被上诉人赵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梅,赵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7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梅,女,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威,男,汉族,1987年7月31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菲,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诉人张梅因与被上诉人赵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梅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恢复原状;2.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涉案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室内物品,三面有柜,墙上有架,到期恢复原样,返还押金1,000元,但被上诉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并未按协议约定恢复,故一审法院判令我方返还1,000元押金是错误的。赵威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赵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房屋押金1,000元;2、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6年3月4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地址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07号3276门房屋(在一克拉大厦三层)租给原告,年租金为2,000元,押金为1,000元,租期为一年。原告租赁该房屋是用于教授街舞。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租赁到期后,被告没有返还原告押金,故原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租赁期限已到,被告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返还原告押金1,000元,现被告违约,其对双方之间的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600元的主张,双方在协议第五项1款约定的是被告提前收回房屋将承担年租金30%的违约责任,现被告并没有提前收回房屋,原告的该主张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是因为原告没有将房屋恢复原状,所以没有返还押金的辩解,因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证据及庭审时被告的自认,原告承租该房屋时并没有进行改装,仍然是现在的状况,不存在恢复原状的情形,被告在2016年3月4日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之前,已将该房屋租赁给他人,系他人对该房屋进行的改装,与原告无关,其辩解无事实依据,故对其该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赵威押金人民币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五日内返还被告张梅上述房屋钥匙及购电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负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案涉《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关于张梅提出赵威并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恢复原样,故其无权索要押金1,000元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虽涉案协议约定了租赁期限届满后,房屋恢复原样,返还押金1,000元,但通过一审中赵威提供的其承租前后的房屋照片等证据及二审庭审中张梅的自认可知,案涉房屋的改装系前承租人所致,与赵威无关。赵威承租该房屋后并没有对该房屋进行改动,仍然是现在的状况,不存在恢复原状的情形。而至于张梅提出的赵威承租时曾承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由其恢复原状的上诉主张,因张梅就其该项主张并未举证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判决张梅返还押金1,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张梅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贾宏斌审判员  姜会军审判员  韩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潇潇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