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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曾广金、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广金,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广金,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98652R。法定代表人:张国仔,该公司董事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鸿,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于云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556039824A。法定代表人:高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传松,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广金、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原审原告诉请的标的是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合伙法律关系两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的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不一致。原审法院将该不同主体、性质和民事权利义务诉讼标的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进行判决,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遂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曾广金、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8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欧阳骥审判员  李爱平审判员  张才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