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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与十堰智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十堰智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华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祝河江,杨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51号。负责人李晓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十堰智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18号4楼。法定代表人祝河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港辉巷4号。法定代表人欧维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治市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邯公路朝阳村北15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祝河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华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翟店镇羌城村。法定代表人祝河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祝河江,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杨兰芳,女,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2016)鄂0302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与十堰智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华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祝河江、杨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十堰智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775597元及利息、罚息,申请执行人就上述债权对被执行人十堰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白浪区白浪街办白浪中路19号2幢的房屋(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在3780000元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十堰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华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祝河江、杨兰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430.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十堰智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华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祝河江、杨兰芳存款及收入4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杰 更多数据: